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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监护只针对两种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因为年纪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设置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保护他们的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有: (1)监护人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 (2)监护人被法院撤销了监护权: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
在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时,因监护人客观无法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监护关系应当终止。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18条所规定的撤销监护人资格,也只是规定了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以及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三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没有
监护资格一般不能抛弃,但可以转让。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指定监护人。
如果监护人因为严重过失,造成未成年人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可能会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而这类案件处理起来比较棘手,主要是法官对于“情”和“理”的考量需要
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或被监护人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其他人可以申请监护人。关于什么情况下申请监护人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作为监护人,其职责包含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1、人身监护: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主要是以教育、培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来说,一般是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使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2、财产监护:未成年人的财产监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变更监护人的程序只能到法院办理,监护人不履行职责的,应当由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按照普
监护人,指的是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的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监护人包含:包括:法定的监护人、指定的监护人、遗嘱监护人以及委托的监护人。以上四种形式的监护人又可以被分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和患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