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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
1、保证期间属于除斥期。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保证期间首先允许约定,而除斥期间为法定期间,只有解除权可以约定除斥期间; 3、保证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债权。而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形成权; 4、在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
1、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的,但是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九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诉讼时效三年。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
我国法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