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范围
孤家子村村址范围内所有房屋及其构筑物和附属物。
二、征收期限
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90日内。
三、征收部门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四、征收方式
孤家子村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开发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委托牛头崖管理区办事处和秦皇岛开发区翼达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具体实施。牛头崖管理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
补偿安置协议、结算并建立房屋征收档案。
五、征收原则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要足额到位,由房屋征收办公室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二)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
房屋产权调换。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孤家子片区棚户区改造返迁安置房,该房屋为16、17层小高层大产权砖混住宅。被征收人可以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户型方案进行选择;房屋面积以房产部门实测为准;日照间距按《秦皇岛市城市规划技术规定》执行;建筑质量、装修标准以返迁安置房设计图纸为准。
(三)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违法用地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一律不予补偿。
(四)房屋征收应当先给予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后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已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及其构筑物和附属物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拆除。被征收人私自拆除的,应按其价值向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赔偿。对不予补偿的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超过期限仍未拆除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拆除。
(六)对于被征收人无法确定和被征收人无法联系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公证处进行保全证据,在被征收房屋拆除时与其他房屋一起拆除。
(七)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的认定以合法《
房屋所有权证》《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和房屋审批手续为准,合法房屋面积和合法用地面积不一致的,以面积大的作为
房屋征收补偿面积。
六、征收与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确定,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该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分两类执行:
1.选择房屋户型为通透户型的,按1:1.2的比例计算,即在认定的征收面积、奖励面积、优惠面积之和的基础上增加20%。
2.选择房屋户型为全阳户型的,按1:1.3的比例计算,即在认定的征收面积、奖励面积、优惠面积之和的基础上增加30%。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不一致的,用面积接近(差值在10㎡以内)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差值10㎡以内的面积按2000元/㎡购买。每个合法宅基地购买10㎡优惠面积以外的,按照交房时市场评估价计算,最多购买不超过10㎡。
房屋征收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或审批手续的其它房屋,按评估价格进行征收。
(三)被征收人按照抽取的顺序号依次选择户型,选择相同户型的以抓阄方式确定楼号,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公证处负责监督。
(四)对于低收入家庭等特困户,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征收的住宅房屋面积不足30㎡的,按30㎡予以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1.该家庭户口在孤家子村,是村集体组织成员;
2.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等特困证明;
3.该家庭只有该房屋或该块宅基地,且由该家庭自住或自用。
(五)孤家子村具备分户条件的村民,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分户房(面积80㎡以内产权调换房屋)一套,其中面积60㎡以内的按680元/㎡购买;面积60㎡--80㎡部分按1600元/㎡购买。
1.本人户口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且是村集体组织成员;
2.本人达到
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年龄计算截止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3.本人或配偶没有住房或宅基地,没享受过政策福利性住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
在具有房屋产权的直系亲属名下的家庭成员,按户均批准宅基地面积0.25亩(167㎡)综合计算,剩余面积未达到0.22亩(147㎡)可享受分户房,已批过宅基地的不算在内。
分户房置换高层办法如下:
1.房屋户型为通透户型的,按1:1.2的比例计算房屋面积,即增加20%房屋面积(房屋面积指村民已选分户房面积和孤家子返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2.房屋户型为全阳户型的,按1:1.3的比例计算房屋面积,即增加30%房屋面积。
3.分户房不享受购买10㎡(2000元/㎡)优惠价面积。
4.分户房不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
5.分户房户型只可选择面积接近的户型。
(六)被征收房屋从事合法经营的(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和纳税凭证等),房屋征收部门给予经营者合理补偿。
征收公益事业用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征收市政设施的,产权单位只能选择货币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其价值,房屋征收部门按该价值给予产权单位一次性货币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七)房屋征收涉及的构筑物和附属物,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实际情况评估确定其价值,房屋征收部门按该价格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货币补偿。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八)房屋被征收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被征收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
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为三年,临时安置补助费每一年一结,签订协议时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返迁时结清剩余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月8元/㎡。因征收人责任致使过渡期限延长的,应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为:逾期6个月以内的增加25%;逾期7-12个月的增加50%;逾期13-24个月的增加75%;逾期25个月以上的增加100%。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临时安置期内,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开发区当期供热期限和供热费标准给予被征收人供热费补偿(月标准×月数×征收面积70%)。
(九)房屋被征收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只给予一次搬迁补偿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给予两次搬迁补偿费。住宅房屋按8元/㎡的标准。
(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从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3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提供所需要的材料,并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确认。
房屋征收办公室作为委托人应与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并支付其相关费用。
(十一)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对复核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评估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十二)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开发区管委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
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开发区管委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七、《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和履行
(一)《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期限等事项。
(二)被征收人要结清搬迁之前被征收房屋的电费、水费、燃气费、供暖费、通行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卫生费等费用,要处理好被征收房屋的出租、抵押、债务等问题。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八、奖励
(一)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范围内,未建二层及以上房屋,无违法建设或违法建设已自行拆除,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交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征收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400元/㎡的奖励。
(二)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0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交出房屋,经验收合格的,每个《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及合法批准手续奖励5㎡征收面积,并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的奖励。
(三)产权调换房屋交房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入产权调换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1000元的奖励。
(四)村民选取的返迁安置房屋,每套房配1个车位,车位购买费用由管委承担。
九、楼层差价问题
上三层、下三层按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差价,中间层不补差价。
本小区高层住宅下房满足每套房配套1个下房,下房面积按原设计与各户绑定。被征收人需要按600元/㎡的价格购买。
十、其他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补充并报开发区管委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