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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出资义务或者出资不实的股东,对内部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已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外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并拒绝配合公司完善相关登记,公司该如何处理?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为保证公司运转正常,公司其他股东为其到融资公司进行贷款,用于短期周转,待欠缴出资的股东出资后,进行补足出资并还贷款,现该股东还未
股东的出资以双方协商一致才能改变。如果股东中有人不愿意再出资的,另外的股东要么用改变股本比例的方法增加自己一方的股份,要么用改变分红比例的方法增加经营资金。这两种方法都需要股东协助一致才能进行。
但是,投资(包括增资)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多数股东不应当强迫少数股东增资,因此,在作出增资决议的同时,应当规定不同意增资的处理方法,比如由同意增资的股东认购不同意增资的股东的增资份额。若如此,公司的股
一、资金出逃一般是指公司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即向公司交付了货币、实物或转移了财产权,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二、资金出逃表现为: 在公司的财务记账凭证上,借方以其它应收款记录,而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确认公司股东是否已经实缴出资: 1、核查股东的出资证明书; 2、查验会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3、收取银行询证函、银行进账单。 股东出资的具体方式如下: 1、货币。这里所说的货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即人民币。股东一方是外国投资
股东虚假出资的话,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虚假出资的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及时、足额地补缴相应的出资。具体来说,根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的时候,每个股东只需要认缴相应的出资额部分。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就不需要按照章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股东会会议作出有关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严格意义上的绝对控股是指其中一名股东持有公司67%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