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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转让股东对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也可以请求受让股权的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个人股权转让支付对价方式的特点: 1、对价的双方是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两类股东。 2、对价的标的物是非流通股的可流通权。未来非流通股要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下跌,会给股民造成非流通股可流通的风险或损失,非流通股股东可流通权的获得必须要与股民对价才
股权转让未支付对价,股权转让协议有效,但是也不是绝对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而根据《公司法》72条当中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是可以关于全部的股权或者是部分的股权来进行转让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转让股东对公司未能清偿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同时也可
细阅了你的提问,现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就股权转让协议本身而言,对方支付转让款的主要义务已经完成。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诈骗情况存在,你报警也不受理。民事上来说,对方已经履行完转让协议本身。 2
1、如果你们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那么对方已经构成违约,鉴于对方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你作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以在温州法院起诉; 2、你们同时签订了《还款协议》,该股
通常情况下,资金划转基本上是在工商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后进行的。确认股权部分是否实际支付或认购,股权中是否存在知识产权投资。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制作评估报告,评估具体的知识产权数量后计算转让金额。还要书写股权转让协议书,在合同中应该写明交易的价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
采取平价买卖的方式转移股权,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此采取平价的方式转移股权,是一个比较好的避税方法。同时股权受让人在取得股权之后,可以承继之前的股权原值,在今后的股权转让交易之中也可以抵免所得税。此外,在法律的规定下有几种情形是不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