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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强制清算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破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裁定如下: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对破
再强调一次,不予受理不是说你案子没道理,而是根本不该在这家法院,或以你诉的这个事由,或你来起诉。纯属程序问题。所以二审法院受理上诉也只是从这个角度审查。至于你对案件本身有无道理,不再审查范围之内。你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有不符合规定情形的,即债务人没有达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界限,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
1,二审的审限的是立案之日起30内做出终审裁定。并且没有特殊的延长规定。2,你应该到当地基层法院去询问啊,他们应该告诉你找谁跟联系方式的。他们有告之义务啊。
破产清算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上级人民法院仍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申请再审,再审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可见,破产清算案件不予受理后,不能直接申请抗诉,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进行上诉、申请再审。
裁定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起诉的区别如下:1、性质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2、适用法律不同,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主要适用的是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以适用程序法,也可以适用实体法;3、适用阶段不同,不予受理、驳回
企业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公司申请破产后,首先,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