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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和送养条件

收养和送养条件

2024-06-10 8
普法内容
(一)受理条件 1.收养人的条件: (1)收养人无子女(指收养人从未生育和收养过子女); (2)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3)收养人只能收养1名子女(收养人只能办理一名养子女在京入户,如解除收养关系,须迁出被收养人的本市户口); (4)夫妻经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症,年龄均满30周岁,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5年以上;夫妻年龄均满35周岁以上,收养子女须确立收养关系2年以上; (5)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女性,年满45周岁以上,收养有生父母子女或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收养关系须确立2年以上,并共同居住生活2年以上;其中无配偶无子女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须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固定合法的住所,身体健康,具有教育抚养子女能力; (7)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在本市捡拾的弃婴,并确立收养关系1年以上; (8)夫妇共同收养子女后离异,收养的子女判给一方抚 养要求入户的,不受男性收养女性年龄相差40周岁的限制; (9)父母为合法夫妻均双亡,由在京的(外)祖父母抚养,且外省市无同等亲属,并确立监护关系或经公证的申请入户地居委会、村委会、(外)祖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同意监护证明; (10)父母及(外)祖父母均已死亡,由在京亲属抚养,且其外省市应无同等亲属,确立收养关系3年以上,并共同居住3年以上; (11)收养本市福利机构抚养的孤残儿童,收养人不受无子女或只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年龄不能超过18周岁; (12)确立收养关系以办理《收养证》或办理收养公证时间为准。 2.送养人的条件: (1)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是指生父母有残疾、患严重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生活极度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的); (2)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3)孤儿的监护人或社会福利机构; (4)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5)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被收养后,其亲生父母不得再申请投靠已被收养的子女在京入户。 (二)办理程序 收养人与送养人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分局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养父母同时签名); 2.19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须出具《公证书》;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的须出具《收养证》; 3.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住房证明; 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婚姻及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镇)计生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5.收养人夫妻一方患绝对不孕(育)的,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6.被收养人来源情况证明; 7.被收养人有生父母的,须出具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生父母婚姻及子女情况、经济收入、有何种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等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情况证明; 8.养父母年满30周岁,收养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和在校学习证明;养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和街道、乡(镇)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5年以上证明; 9.养父母年满35周岁,收养有生父母子女的,被收养人达到上学年龄的,须出具在京上学的学籍卡复印件和在校学习证明;养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和街道、乡(镇)出具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共同生活2年以上证明; 10.被收养人全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全户的户籍证明; 11.被收养人生父母不得申请投靠子女在京入户的保证; 12.收养外省市福利机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须出具弃婴、儿童进入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外省市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和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收养人与福利机构签署的收养协议书; 1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须提供本市司法部门出具的经公证的血亲关系证明书; 14.收养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经济收入、有无抚养子女能力等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 15.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的,须提供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裁定; 16.符合收养人条件第9、10条的,须提供死亡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经公证的外省市无同等亲属的公证书; 17.派出所承办人对收养子女(共同居住时间、在京上学等情况)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并写出调查报告;如发现有出具虚假证明的部门,须向出具虚假证明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同时上报市局;18.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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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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