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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如果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之后,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但是,执结并不是一定将被执行人的欠款全部执行到位。那些没有履行能力的案件,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形式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的时候,并没有对复核的期限作出规定。
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7日内送达。因为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七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送达方式如下:1、直接送达;2、留置送达;3、委托送达;4、转交送达;
首先,死刑只有可能在中级以上的法院宣判,基层法院没有宣判死刑的权限。省高院可以核准与判决死刑缓期执行,但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在最高法院,其他法院都无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其次,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简称死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8条第一款后半段的规定,死缓是指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由于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独立的刑种,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被判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