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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焚烧秸秆的告知书

严禁焚烧秸秆的告知书

2021-12-13 905
普法内容
严禁焚烧秸秆的告知如下:1、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凤桥镇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2、秸秆露天焚烧危害多,污染空气,影响交通,破坏土壤结构,还可致火灾。3、秸秆综合利用好处多,可将秸秆切碎还田,腐熟还田,还可用作饲料、基料、燃料棒。收割季节,农户可以参加秸秆翻耕还田作业,肥沃土壤。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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