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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不停止执行和复议不停止执行是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上的重要制度,也是一项重要原则。为表述方便,本文将这两项分别列于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上的原则,统称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两种规定指出
第一、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主要内容是: 1.处罚依据是法定的; 2.实施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 3.实施处罚的职权是法定的; 4.处罚程序是法定的。 第二、三公原则 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处罚公开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期间,被诉行政行为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诉讼停止执行的适用情况包括:一是被告按职权停止执行。在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前,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原则的区别如下: 行政强制执行也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科以行政义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在行政处罚行为中的集中体现。 二、三公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
人行道不停车让行处罚标准如下: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一次会被扣3分; 2、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一次会被扣3分; 3、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一次扣3分; 4
强制执行中止满3年不再执行一般是指,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行政处罚是触犯了行政法规规范的人,可能需要承担的,对于这些民事主体。如果是被责令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则需要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但是根据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