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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造或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行为的定性 变造与伪造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向,因此,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不是当然地包含在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之中,不宜直接按照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定罪量刑。但是,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以
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构成要件为: 1、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既遂的惩罚: 1、构成本罪既遂的,一般惩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罚金; 2、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的,惩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 3、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标准的,则应惩处10年以上
伪造国家证券罪由以下要件组成: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3、侵权对象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有价证券管理法规,伪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较大
伪造证件罪既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犯罪构成,包括四个方面:一、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该罪;二、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
1、客体要件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侵犯的客体是有价票证的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车票、船票、邮票等有价票证,这些票证都表示一定的货币数额,对于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邮电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并直接关系到
伪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素: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 3、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有关证券的管理制度; 4、本罪客观表现为伪造国库券或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
如果犯罪嫌疑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就构成了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主要有下面几个量刑幅度: 第一,如果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
职务犯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一个是主体要件,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主观要件,是指行
冒名顶替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点: 1、客体要件,冒名顶替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正常管理秩序,侵犯对象是他人接受的教育,工作、待遇的权利; 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是行为人通过假冒他人的姓名,冒领录取通知书、伪造档案、户籍等替他人或窃取他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