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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具有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2021-01-16 156
普法内容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征如下: 1、格式条款总是一方(即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预先拟定的; 2、不与(或未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磋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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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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