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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考验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考验期间是怎么规定的

2024-07-15 5
普法内容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是没有考验期的,暂予监外执行需要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刑罚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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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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