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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效力如何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无权处分行为,而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在我国《民法典》中。通说认为无权处分行为保护的是静态安全,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的是动态安全。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之间互为条件、相互制约。 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下,
留置权的善意取得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时候不知道债务人对该动产没有处分权,债权人依然可以占有该动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且优先受偿。
股权善意取得通常应满足如下条件: 1、时间条件,即受让股权时第三人是善意; 2、价格条件,即转让价格符合市场规律; 3、实质条件,即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已经依法办理完变更登记。
甲伪造《会决议》、《》,并冒充乙丙二人签字,将乙丙所持股权转让给丁,并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此后,乙、丙发现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丁遂提出,其支付了相应对价,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
在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有效合同。原因有以下几点: 1、首先,法律调整的是因财产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虽然它对物的归属关系的调整侧重于结果层面,但在我国债权的物权变动模式
无权处分是追究侵权者的责任;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的情况下,就已经不能追究债权了。
一般情况下,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所有人的,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且很可能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的无权处分行为,法律出于鼓励交易的考虑,规定经
无权处分合同为有效的合同。因为无权处分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处置权导致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善意相对人可以基于合同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
以下情形下的债权无效: 1、依据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 (1)基于个人特别信任关系发生的合同债权,这类合同债权因具有强烈的人身信l赖关系,故不得转让他人,比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 (2)基于特定的债权人行为为内容的合同权利,例如竞业禁止协议;
合同失效的情形如下: 1、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订立的合同,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未获得追认的无权代理合同以及没有法人资格却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2、违背当事人一方真实意愿的合同,包括欺诈的合同、胁迫的合同等;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