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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增资优先认购权的规定是:增资优先认购权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可以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
增资优先认购权的规定是:增资优先认购权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时老股东可以按原先持有的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进行认购的权利。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可以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
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
优先认购权是指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债券时,老股东可以按照原股份数量的一定比例优先于他人认购的权利。 股东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当按照实际比例行使。但《公司法》允许股东通过章程等自治协议行使优先认购权。
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规定的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
与普通股相比,优先股在某些方面有优先于普通股的权利。根据现行法律,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发行优先股,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优先股,仅限于以下三类: 相关上市公司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可公开发行优先股; 2、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增资也就是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从公司这个角度来讲,公司对外承担的责任会更大;从公司发起人的层面来讲,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如果增资的股东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的发起人要和没有完成出资义务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股东想要出资,可以采用货币或者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但是,已经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要除外。出资的是非货币的财产,则要进行评估作价并核实,高估或低估作价都是不可以的。法律对评估作价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具体的出资方式如下:
专利优先权申请部门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权可分为国内优先权和国际优先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内优先权是指专利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本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本国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