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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调解的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行政争议作出具有强制力的裁定;行政仲裁是指行政机关依法组织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对行政争议进行仲裁;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对行政争议进行调和和解
行政判决书和行政裁定书: 1、用途不同。行政判决书是用于第一审程序的行政判决书。 行政裁定书是驳回起诉用。 2、包含对象不同。行政裁定书要写明被告,原告,第三人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以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行政裁定书要写明原告,被告
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行政仲裁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
对于行政裁决与行政仲裁比较简单,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有关,与行政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机关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只能严格依法实施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仅仅规定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幅度和种类等
仲裁与行政裁决有不同。 1.适用的法律不同。仲裁是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纠纷而行政裁决是由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依其职权和有关行政法规处理纠纷。 2.受理的依据不同。仲裁实行协议
一般情况下,仲裁与行政裁决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的适用法律; 2、不同的受理依据; 3、裁决机关不同; 4、裁决性质不同。 仲裁是指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法定裁量权具体化的控制规则。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充分考虑行为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为规范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使其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明确,享有裁量权的行政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无效。行政协议不可以约定仲裁条款,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
行政裁定书一般是指,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而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或者是驳回起诉。行政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以驳回起诉、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项。裁定书通常会通过书面形式作出,会让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永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