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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适用的权利有撤销权和解除权的;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原则,它是相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即必须是一定的民事义务。因此,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是债权债务的司法关系。债权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就失去了意义。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债权债务可以转移或者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
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
1、不当得利案由不适用不动产,只适用于动产。 2、不动产是不可以占有改定占有的。根据我国物权的法律中相关规定,只有通过交付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才适用占有改定规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抵押权设立、地役权设立
对不当得利中的善意与恶意区分源于非给付不当得利中一种: 1、善意受益人指于受益时不知其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受益人。不知无法律上的原因,不以无过失而不知者为限,因过失而不知者,亦属善意。 2、恶意受益人
解除合同有除斥期间,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除斥期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除斥期间的特点如下: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债权,我国新修订的民法典采纳了合同法的规定,保留了债权人撤销权这一项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应当在自己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撤销债务人的侵权行为事由之日起的一年内,行使法律赋予他的撤销权。
不当得利不算诈骗。两者的概念不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财物的行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的情形在生活中经常发生,是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获得利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