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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设立在理论上属于要式行为的一种,不仅要具备法定的条件,而且也要符合法定的设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申请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是指发起人向审批机构提出设立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意向、理由和要求。申请人需要向保险审批机
公司设立的基本要件包括: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依法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有公司住所、名称、组织机构。
《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七十二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层级依次为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或者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可以不逐级设立分支机构,但其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不按照前
我国《保险法》规定:第六十七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需要承担以下责任: 1、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产生的公司债务,发起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公司未能成立,发起人应当向认股人返还股款,同时应当承担认股人的利息损失。 3、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发起人必须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不必均为中国公民,但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应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公司应当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全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