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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出版歧视少数民族作品罪由下列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
出版歧视少数民族作品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犯罪主体要件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在主观方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或者。
根据第250条的规定,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必须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立案追究。
1、出版歧视、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了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可以取保候审的。 2、法律依据:《刑法》
1、出版歧视少数民族作品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犯罪主体要件是对出版物的出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
对放火罪而言,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点火的行为,从被点物开始独立燃烧时即构成犯罪的既遂,若是行为人在用火柴点火时,火被风吹灭,行为人被抓住则是犯罪未遂,放火罪属于危险犯,危险犯有既遂与未遂之分,其标准在于危险状态是否达
目前从我国各地现行的各种补充规定或者变通规则来看,关于少数民族结婚年龄, 各自治或者地方均规定“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与此同时, 各自治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依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也略有不同,具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在补充规
强奸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不仅侵害了女性的人身权利而且还侵犯了其性自主权。行为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是其他手段,使得妇女不敢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触犯了强奸罪,应当受到刑事处罚。一般的情节下,可以处以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