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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债务转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效力。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2、转让的债务具有可让与性。 司法实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即债务转让。债务转让需要满足下列条件:债务转移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债务转移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债务转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债务转移需要通知债权人;法定其他条件。
在涉及到合同关系的案件中,首要关注的乃是合同主体之间明晰且合法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至于它们与其第三方是否有相应的委托履行之约并不在此范畴之内。尽管如此,如若未曾附载第三者服务协议,则第三方主动洽谈并积极履行责任义务时,须得到合同双方的明确许可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债务转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产生效力。 1、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
买方承担。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一般可以让他人代为履行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
合同中负有义务的一方请求他人代为履行义务的,是一种债务转移的行为,这种代为履行义务的行为法律是允许的,但必须经过债权人也就是合同相对方同意。
从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主要区别有: 1、定义不同,从合同义务一般存在于给付合同中,是指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而附随义务是指基于更好的实现当事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应当履行的义务条款; 2、诉讼条件不同,从合同义务可以独立起诉请求履行,而附随义务不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也可以进行转让。这种转让并不会免除股东的出资,而是在公司股权转让的同时,原股东的出资义务也转让给了新股东。新股东在受让股权后,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要求,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在
试用买卖合同的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如下: 1、买受人的权利包括:让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对标的物进行试用或检验; 2、买受人的义务包括:遵守试用期间的约定、对标的物的试用或检验要在试用期内进行、妥当试用并保管标的物、按照标的物性质,选用合适地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