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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只有公安机关,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被监视居住人有以下义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
监视居住的执行地点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么就在办案机关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住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检察院为确保侦查起诉顺利进行,责令犯罪嫌疑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监视其活动的强制措施。一般情况下,监控居住很少异地进行,但公安机关在调查一些跨地区犯罪的刑事案件时,由于办案方便、审查快捷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监视居住在户籍地执行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般来说,监视居住即使指定住所,那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也不能够超过六个月,如果案件有特殊情况的可以进行适当延长,最长的时间也不能够超过12个月,一般是不能够到指定居所五年的。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原法并未规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修改规定指定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指定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在限制人身自由程度上,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如果犯罪嫌疑人本来应当予以逮捕,但是符合下面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改变强制措施,施行监视居住: 第一,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因此生活不能自理的; 第二,犯罪嫌疑
监视居住一般怎么判,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