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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融资融券的开放很好的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刺激A股市场活跃;改善券商生存环境。融资是借钱买证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的意义如下: 1、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的信息融入证券的价格,可以为市场提供方向相反的证券交易活动,有利于股票价格趋于合理,总体上有助于市场内在的价格稳定机制的形成。 2、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
融资融券活动中的到期客户可以进行续约,但前提是双方均为自愿,且签订了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
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
1、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业务,能够拓展公司业务范围,能够使得公司获得一定盈利; 2、融资融券在使投资者收益、给投资者提供机会的同时,也会活跃证券市场,增加投资者的交易量,这样也会使得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
如果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了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根
融资,从狭义角度理解,即为一个企业或者公司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一般针对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和资金拥有情况,以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采取一定的方式即为从一定的渠道向企业的投资人或债权人去筹集资金,以确保公司正常生产和发展的一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第一,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第二,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