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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系指被执行者未能按时履行非资金给付义务时,为补偿因逾期产生的金钱损失所须支付的责任款项,乃是法院执行部门在民事实体执行过程中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迟延履行金主要针对的是非资金给付义务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包括停止侵害
迟延履行金等于所清偿之法律文书中明确规定的金钱债务乘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双倍再乘以迟延履行期间。其中,“同期”是指计算利息起始日至利息结算日之间的时间段,具体适用何种利率视时间长短而定:若在六个月以内,则适用半年期内的贷款利率;若跨度两年左
合同迟延履行有以下后果: 1、合同迟延履行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适用于迟延履行方经催告后人不履行或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
迟延履行包括给付迟延(债务人的迟延)和受领迟延(债权人的迟延)两种。 (一)给付迟延 给付迟延,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能够履行而没有按期履行债务。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债务存在;(2)履行须为
关于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如果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未明确规定利息支付方式,则可以视为无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即债务人仍未偿还且在已经生效的法律文
延迟履行金的法律规定,在执行名义确定的支付目标物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金额时,应用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的执行名义确定的被执行人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支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应用非金钱支付义务的延迟履行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迟延履行金具有司法救济性。在我国,迟延履行金分成两类。一种是金钱支付的迟延履行金。这种就是要求被执行者按照货币的形式支付给申请人一定数额的金钱,如果想要拿其他东西抵押也是不可以的,只能支付金钱。另一种是非金钱支付的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迟延履行金,属于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