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口子离婚一方不同意,想要离婚的一方可以选择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与他人同居、重婚的、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流程如下:
1、
诉讼离婚的需要准备以下五种证件与材料:
(1)离婚起诉状,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a、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b、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c、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d、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2)夫妻
婚姻关系的证明,也就是结婚证原件;
(3)原告的身份证或者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4)孩子的出生证或户口本;
(5)
夫妻共同财产清单。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名称、规格、件数、价值等方面的内容。
2、离婚当事人起诉,可以人民法院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法律规定的“感情破裂”
a、看分居时间: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b、看婚前是否对精神病有所隐瞒: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c、看是否有犯罪行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d、看有无禁止性结婚的疾病:一方患有法定
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证明对方有过错
a、重婚、与他人同居的证明: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b、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明:提交公安机关出警证据、法医鉴定、证人。
c、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明:提交居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请求支持子女由自己抚养的证据
a、抚养费的证明:提交自己的收入证明;
b、抚养权的归属证明:根据孩子的年龄和具体情况,提交有利于争取抚养权的而相关证据。
a)对于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情况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或跟母生活的相关证据。
b)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例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是母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c)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未成年的子女,有一下情形可以争取抚养权的证明理由: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子女单独随己方父母共同生活多年,己方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
(4)依法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存款、公司股份、股票、车子、债权、
住房公积金等。如果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证据:
a、双方有财产约定:提交协议书。
b、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银行帐号。
c、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
d、有机动车:提交车辆行驶证。
e、有房产:提交房产证、购房合同、交款发票。
f、在公司拥有股权:提交该公司的
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
g、有债权债务的:借据、相关的佐证证据。
因为离婚夫妻产生纠纷的点不同,自然实际需要收集提供的证据就是不同的,不管是在分割共同财产,还是在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时候,肯定都是要先了解清楚法官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从这点入手收集证据,那么最终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才会对自己有利。
提起离婚诉讼至离婚判决生效,要经历三个必经阶段,具体流程如下:
1、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3、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在离婚诉讼中,往往有一方不同意离婚,只有分析对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才能在诉讼中或调解谈判中占据优势地位。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原因常见有:
1、感情因素,认为夫妻还存在感情,不愿解除婚姻关系。
2、为自己获取相关证据拖延离婚时间。
3、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拖延时间。
4、针对子女抚养或探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害怕见不到子女或不愿意抚养子女。
5、报复心态,不愿对方离婚心愿达成。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规定,法院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离婚案件中,存在上述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除此之外,如果第一次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不准离婚的,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