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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如下: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获取视听资料的方式违法,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视听资料强制排除的情形: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视听资料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离婚证据中视听资料的定性和范围视听资料: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明确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
视听资料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也就是说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这里探讨的是“私自录音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搜集就成为第一要务。房产交易因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将计算机记录和存储的数据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证据。视听资料在我国的证据归类中定性为间接证据,其不能单独或者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除了需要法院审查核实外,还需要同其他的证据相互印证,
挪用资金罪需要的证据就是账册以及相关的转账记录。在实际的挪用资金案件中,通常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账务证明,一般账册记录着所挪用资金的出入、流向,也可以直接指明单位的多少资金,何时经过何人从公司的账户中被转到何处以及他人的何人账户中。 根据《中华
吵架可以辅助证明夫妻感情问题,而离婚诉讼的关键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单纯的吵架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根据婚姻法规定,法定破裂的情形就包括:1、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甚至是遗弃的行为;2、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3、双方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四点: 第一,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