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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人撤销权,就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之标的为债务人的给付行为,而债权并非是直接支配债务人财产
行使合同保全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合同保全是指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财产和权利,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或者代位权的债权保障方法。合同保全的方式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保全中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债务人恶意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可撤销合同是指有以下情况而订立的合同: 1.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
合同保全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有: 第一,债权人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第二,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第三,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的行为; 第四,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
合同保全是指法律制定的保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制度,包括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以防止债务人的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撤销权的后果是债务人的行为被撤销;债务人应当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
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不是可撤销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非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该项代表行为发生法律效力。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对法人能够发生效力。这主要因为,设立法
不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包括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是这种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受到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常常出现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行为。这时候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合同法相对性的原则,赋予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非法行为的权利。债权人撤销权主要是指,当债务人恶意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