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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条件有哪些呢?

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条件有哪些呢?

2024-06-01 34
普法内容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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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9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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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1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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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7-0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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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2-19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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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10-05 15,340
  • 法律依据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吗?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民政部门可担任监护人。根据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2023-11-05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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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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