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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期限未到期的股东责任

认缴期限未到期的股东责任

2024-05-24 8
普法内容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十项规定,股东拥有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力,公司章程中的出资期限属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理论上股东可以对出资期限进行任意修改。当公司有未清偿的债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公司股东就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对出资期限进行修改不断延长,理论上将不存在出资期限到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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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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