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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是否签收肯定不影响该案件的结案。原告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原告的申请,而被告无权决定该诉讼是否进行下去。极特殊的情形:被告提出过反诉,并且合并审理的,则原告单方撤诉不终结案件。2、法院结案时间是撤诉裁定书作出之时,而非送达之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必须制作裁定书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
裁定是民法上对一些程序性的问题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在实践过程中大多数的撤诉都是法院准许的,但也有例外的,比如说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案件涉及但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等等,都是不被准许撤诉的。
移送管辖裁定生效后,案件移送之前,原告申请撤诉,受理法院可以准予。移送管辖是裁定管辖的一种,是依据法院的裁定,而不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来确定诉讼管辖。可见,移送管辖裁定本质上是对管辖的确认,即确认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对于对撤诉裁定书不服要重新裁定只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对执行异议复议终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需要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出了裁定书不能上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判决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能再上诉。如果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那么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需要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