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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

恶意磋商的是否要赔偿

2021-04-19 195
普法内容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 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以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并生效时。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500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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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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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0044-7788
主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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