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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法律往往对行纪人的资格、业务范围有严格的限制并对其业务活动实施专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法律特征包括: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制。行纪合同的委托人没有太多限制。但是,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目标具有特定性。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
纪律合同的基本特征:纪律合同的主体为行纪人和客户;本合同为双重事务合同、有偿合同、承诺合同、非要式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办理委托事务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不是要式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故为诺成、不要式合
行纪合同不是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理人身份,其法律后果先由代理人承担再转移给被代理人的一种代理形式。 而行纪合同如果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害,行纪人应该承担
根据《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双方中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所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的职责,并采取补救方式或按照合同事先约定好的违约条款,赔偿其相应的损失。 针对不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可通过以下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2、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
拉票、助选,属于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