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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规定,股东为公司承担了债务后,相当于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股东可以向公司追偿债务。 2、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公司以其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公司可能会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可能以自己的财产为公司承担债务
1.关注股东是否已足额缴纳认缴资本。无论其为显名或隐名股东,若依章程规定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则无需承担他方公司债务(除非存在损害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行为)。反之,若未完成认缴出资,股东应按约定继续出资。
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如果说股权代持还带有一定模糊性的话,股权信托则是一个较早为人们所熟知并被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应用的概念。股权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权移交给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履行了出资责任后,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所以公司债务不能让股东偿还。 除非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代持股是一种委托,类似资金信托。 代持股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一、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二、自然人“代位持股”,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签署“委托投资协议”,确立代持股关系;
1、股东债务原则上不能让公司承担,除非公司对于此债务进行了担保。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在法定情形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机关法
股东如果存在下列情形是和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 1、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的;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3、股东和公司共同承担债务的其他情况。
公司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人格滥用是指,控制股东利用股东以认缴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和
公司股东一般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因为公司是企业法人,而法人财产独立、责任独立,这意味着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务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公司股份,并实际出资后,其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即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该资产对外承担债务。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