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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如下: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获取视听资料的方式违法,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是:经过查证属实的视听资料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强制排除的情形:一、视听资料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视听资料的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视听资料的特点是:(1)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的自述,往往可以认定为自认,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规定了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了对视听资料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明确的规定。视听资料作为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被法院直接采纳认定的案例并不多,其主要原因是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技术合成,其要依赖于一定的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视听资料”,也就是说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这里探讨的是“私自录音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搜集就成为第一要务。房产交易因
挪用资金罪需要的证据就是账册以及相关的转账记录。在实际的挪用资金案件中,通常最重要的证据就是账务证明,一般账册记录着所挪用资金的出入、流向,也可以直接指明单位的多少资金,何时经过何人从公司的账户中被转到何处以及他人的何人账户中。 根据《中华
吵架可以辅助证明夫妻感情问题,而离婚诉讼的关键就是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单纯的吵架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确实破裂。根据婚姻法规定,法定破裂的情形就包括:1、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甚至是遗弃的行为;2、一方存在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3、双方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下面四点: 第一,在客体上,本罪侵犯的客体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