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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女双方的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不会撤销。
民法典对于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是不可以撤销的。撤销婚姻的条件包括:1、尚未超过法定撤销期限,一般为一年时间;2、因胁迫结婚的3、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没有如实告知对方等法定情形之一;4、其他撤销婚姻的法定条件。
在我国可撤销婚姻在被人民法院撤销前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被撤销后就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因胁迫结婚的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前不如实告知的情形。
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其中,对该条中的“胁迫”一词,如何理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
(一)首先,根据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而且也只能是本人,向法院或者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请求的,应当在登记之日起1年内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应在恢复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2、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
可撤销婚姻的五种情形,包括以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因胁迫而与他人结婚的,受胁迫一方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即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可撤销婚姻,指的是当事人因为受到胁迫而结婚的,受到胁迫的一方、或者是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可直接向民政局或法院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请求。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具体有: 1、因遭受胁迫结婚的,则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于
形式婚姻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比如迫于家庭压力或者社会压力,与他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是与对方只是名义上的夫妻,没有实质上的夫妻关系的行为。法律并没有禁止男女双方办理形式婚姻,只要双方符合法定的结婚条件,就能够登记结婚。如果双方想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