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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属于物权的一种,物权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并且法律明确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登记不是质押权设立的必须要件,因此
有抵押登记没有优先受偿权,因为预抵押登记是在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者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在房管局的备案系统上立即生成预抵押登记,以排斥第三人对房产行使权利的行为,这不是正式抵押登记,抵押权没有设立,所以没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登记到期是否丧失优先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案件经法院判决确认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且法律文书生效后银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强制执行,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受法律保护,否则就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登记到期是否丧失优先权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案件经法院判决确认银行的优先受偿权; 且法律文书生效后银行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了强制执行,则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受法律保护,否则就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与质押权并存时,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都无优先的效力。但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清偿的效力。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其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对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
根据担保法关于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允许为将来的债权预先设定抵押,因此,你所说的情况如果符合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就是有效的。更具体准确的,请认真分析相关合同文本。
以土地使用权设立的抵押应及于地上建筑物。《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首先,抵押权的设立,分为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和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以动产为标的物设立抵押权的,抵押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仍然可以出售。根据《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5条的规定可知,该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影响已抵押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合同仍是有效的。另外,《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
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是一种对抗效力。因为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成立,但是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动产抵押登记流程,具体如下:1、抵押窗口办理人员一次性告知所需要的资料,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