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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适用无过错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侵权责任法》中规定适用无过错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2021-02-03 264
普法内容
下列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3、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谁有过错谁承担最终责任。 5、机动车与行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 6、因医疗产品致人损害,由医疗机构与产品提供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也是无过错责任。 7、因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由污染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8、高度危险责任中,由高度危险品的经营者、占有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9、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10、因质量问题,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连带责任 11、在道路上倾倒、堆放、遗撒妨碍通行物的行为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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