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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时,开发商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交房(包括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住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等)。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交房时,开发商应出具以下材料: 1、住宅质量保证书; 2、住宅使用说明书; 3、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房屋公用部位建筑面积说明; 5、房屋建筑面积测算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
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1、房地产的“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称建设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两书”:《商品房质量保证书》
交房时,开发商应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交房(包括出具证明经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住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等)。
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的商品房应具备的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出以下规定:1、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地产
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商品房的最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商品房房屋本身交付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商品房必须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 3、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最终测绘; 4、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商品房要交付必须要满足交付的条件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的基本流程如下: 1、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例如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应具有一定数量具备特定资质的专业人员。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