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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与指令审理的区别是:发回重审和指定原审法庭审理的原因不同。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对于法院判决有事实认定与相关的错误,或者是使用的法律有问题的时候,则需要指定原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如果认为法院的判决出现实体性质的错误,或者是程序性质的错误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再审中发回重审,如果原来是第一审的,就发回一审,如果原来是第二审的,就发回二审法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
1、重审,是指上诉案件被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即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提起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裁判确实有错误,且不宜直接改判,于是裁定撤销原裁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认为原来的判决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实体性错误或程序性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时,发回重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时,依法改判。
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区别,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法院第一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而二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一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行监督; 2、引起审理程序发生的
刑事一审与二审的区别有: 1、两者提起的条件和主体不同; 一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及条件:如果是自诉案件,可由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且由司法部门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而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及条件:如
对二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不服,可以申请审判监督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