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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队委员会一般可设什么职务

大队委员会一般可设什么职务

2021-11-03 14
普法内容
大队委员会一般可以设委员、大队长、副大队长、中队长、小队长大队委员会是学校少先队组织的最高领导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大队长、副大队长、旗手和劳动、文娱、体育、组织、宣传等委员。 大队长的职责是: 1、召集并主持大队委员会、研究、讨论、布置工作,交流工作经验; 2、主持大队活动,召开全体队员大会; 3、负责上传下达、检查队委会的决议及执行情况,帮助并检查各委员、各职能部及各中、小队工作; 4、主持“队长学校”的培训工作。 副大队长的职责是: 1、协助配合大队长开展工作; 2、负责整理和保管大队委员会的文件和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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