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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的标准: 以实物作价出资的情况下,判断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的标准有四个,“有无交足”。只要四个条件同时满足,就应该认为履行了实物出资的义务。 1、“有”,即出资的实物是否对公司的经营业务有用,比如一个生产手表的公司,
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是要承担责任的。 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规定,主要股东不应高估或低估出资额,事业单位应注意保证出资到位的问题。股东出资是公司最基本的义务,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性资产,在与公司的商业活动中损害第三人利益,损害交易安全,而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判断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的标准: 以实物作价出资的情况下,判断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的标准有四个,“有无交足”。只要四个条件同时满足,就应该认为履行了实物出资的义务。 1、“有”,即出资的实物是否对公司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
判断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的标准: 以实物作价出资的情况下,判断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的标准有四个,“有无交足”。只要四个条件同时满足,就应该认为履行了实物出资的义务。 1、“有”,即出资的实物是否对公司
判断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的标准: 以实物作价出资的情况下,判断股东是否足额缴纳出资的标准有四个,“有无交足”。只要四个条件同时满足,就应该认为履行了实物出资的义务。 1、“有”,即出资的实物是否对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对于公司股东尚未完成实缴出资义务的股权是否能够依法转让,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章程约定股东应当在指定期限缴足实缴出资,但期限尚未届满的,股东已经缴纳章程约定已经到期部分应缴出资或全部出资期限均未届满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所持有的全部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