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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主张权利的方式为: 1、商品房已完成但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符合法定强制交付条件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买卖合同不能永久履行的除外; 2、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
商品房漏水的,开发商需赔付修复漏水所需要的费用以及因漏水而造成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具体数额开发商可与业主协商确定,如果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估价。
1、商品房交付时间的认定,主要涉及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 2、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建成的房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
商品房交付时,买受人应当检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该商品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证件是否齐备,查看是否具有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并要求开发商依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提供《住宅
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
商品房房屋本身交付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商品房必须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 3、商品房的面积已完成最终测绘; 4、水电供应正常,交通道路通畅,与施工场地有明显分界隔离设施。 商品房要交付必须要满足交付的条件
房地产项目竣工后,相关机构验收项目合格是交付商品房的最基本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购房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后发生纠纷的,要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途径如下: 1、发生纠纷后,可与商品房的开发商进行协商沟通,协商一致的,可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2、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所在地或者购买的房屋所在地的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