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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守约方起诉要求法院强制违约
无法履行合同应按下列标准赔偿:(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等违约责任进行赔偿;(2)合同中未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根据交易习惯、其他条款来确定;(3)依然无法确定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赔偿的金额。
当事人以出卖人在签订预购书、购房意向书等预约协议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为由,要求确认预约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但预约协议被认定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除外。 预约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
合同违约金约定不明时,按照实际损失来计算具体的金额。 根据《民法典》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一般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此时,由损失方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自己损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附条件合同未生效时,如果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的,可以视为合同生效。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书面合同与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
合同履行方式: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并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协议不成的,可以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合同有关规定确认。如果不能确认,则以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执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定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又被称为履行合同中的抗辩权或不履行抗辩权,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履行对待给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1条以及第62条的规定,对于合同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当事人首先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的补充协议。换句话说,就算双方事先约定不明确,也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合同的履行期限问题达成新的约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
借款合同当然可以变更,只要双方达成新的合意,而且意思表示真实,变更后的借款协议就会发生法律效力。这时候,双方当事人就需要受到变更后的借款合同的约束,而不需要继续履行原来的借款合同。具体来说,这主要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77条以及第7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