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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确切地说,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极强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种情绪化表达。在法学理论中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为重复使用不经双方协商而预先拟订条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合
在出现霸王条款之合同的情况下,双方法律主体均享有协议解除本合同之权利。如各方未能达成共识,对方便可依据霸王条款之规定,精心准备起诉状并递交至法院寻求解决之道。此外,恶意串通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定为无效。若以不实意图掩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其
霸王合同,也就是法律上所讲的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是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主要是指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制定者方责任,往往也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格式合同。
签了霸王合同不是只有认栽。当签订霸王合同后,一方当事人可以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删除霸王条款,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签了霸王合同不是只能认倒霉。当事人可以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协调和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撤销合同中的有关欺诈性的“霸王条款”,以及直接主张有关“霸王条款”无效。
签了霸王合同的当事人不是只有认栽。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确认霸王条款无效。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
1、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2、霸王合同,是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对方权益
首先,日常生活中所说的合同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主要是指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格式条款的相对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39条以及第40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或者确认格式条款无效。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霸王条款不一定无效。如果霸王条款并没
霸王条款是指自然人或者经营者为了逃避法定的义务,减少自身所负的责任,而制定的一种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
合同不是签了就生效,合同的签订与合同的生效不同。合同签订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但此时合同并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而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备法定生效要件,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在要件上,合同的签订只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可。而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