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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特别程序可以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其中并没有规定按照特别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
特别程序案件的救济途径包括: 1、适用特别程序作出判决、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的,作出新的判决、裁定撤销或改变原判决、裁定;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
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独立于审级之外的一种重要的程序制度,是特别救济程序,其启动有较为严格的法律限制。再审制度是对上诉等常规程序的补充,其实质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裁判再次进行审理,以期纠正原有错误的一种救济制度。由于再审程序与判
再审程序具有以下显著特点: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以外的救济程序.法院裁判有法律效力和严重错误,程序可以启动.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审判程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再审理由:当事
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具体规定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8
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两个个独立的审判程序。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都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
原则上再审裁判结果不能再直接通过司法程序得到救济,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
审判监督程序与二审的区别有以下三点,分别是: 1、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是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 2、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是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二审程序对上诉理由未作限制; 3
不服再审判决的救济途径如下: 1、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申请再审: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可知,解除取保候审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委托人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时,由公安机关相关人员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另一种方式是被取保候审人向公安机关,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