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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我国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的是行为地法的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的
涉外离婚法律的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限制;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根据被告在国内有无住所地来确定。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被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或
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差异,对同一涉外民事案件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此即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问题。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需要运用冲突规范来确定各类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从而达到解决
适用受理案件的所在地法律的规定,如果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我国民法典和其他有关的政策规定。如该案件由外国法院管辖的,亦应适用外国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但不得违反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
1.一般原则。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我国的特殊原
一、涉外婚姻登记事项: 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
由于房产属于不动产,故国内房产的分割方法应当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房产的归属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1、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在离婚时配偶是无权请求分割的;2、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如果在房产证上加上了其配偶名字的,
中国香港地区结婚,适用香港地区的法律。依据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总则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因此,尽管香港是我国的领土,但其拥有独立于大陆的司法制度,婚姻家事问题
涉外婚姻离婚方式有以下两种: 1、男女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后,一方出国,另一方仍居住在国内的,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国外一方可以回国的,双方仍可共同到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或出国人员出国前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