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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保户要求

黑龙江保户要求

2024-05-29 24
普法内容
第七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药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不在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发生的费用; (四)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五)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有关规定已报销的费用。第八条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由本人或其家属向其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救助申请,填写《重庆市九龙坡区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金领取证》、《残疾证》、《农村五保供养证》、优抚对象的有效证件等原件及复印件; 3、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药费收据、诊断书、处方、住院清单等(医药费发票6个月内有效); 4、按规定已报销的医药费凭据; 5、各种商业保险赔付证明; 6、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审批程序 1、日常医疗救助 (1)本人申请,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入户调查、张榜公布、民主评议后,将人员名单及公示反馈的意见报街、镇审核,各街、镇审核后将符合日常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名单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批。 (2)区民政局审批后,由各街、镇代发区统一印制的《医疗救助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区民政局每年将汇总的日常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分别抄送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残联各一份。 2、大病医疗救助 (1)医前救助救助对象凭区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诊断书及证明其身份的相关证明材料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后报街、镇审批,各街、镇审批后发给救助对象区统一制作的《城乡特困医疗救助通知书》。各街、镇每月28日前将救助审批情况报区民政局备案。 (2)医后救助救助对象凭住院发票及住院清单提出申请,经社区、村委会核实,街、镇审核后,每月28日前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核定其医疗救助金额,签署审批意见,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通知街、镇告知申请人。 3、临时医疗救助500元(含500元)以下的临时医疗救助由各街、镇审批,500元以上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临时医疗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各街、镇每月28日前将临时医疗救助人员名单及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一份上报区民政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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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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