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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游泳作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若事故发生前,游泳馆工作人员
一起去游泳造成溺亡邀约者负法律责任。成年人一起游泳溺亡的,一般是溺亡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因为成年人有认识危险可能性,除非游泳的邀约者没有告知受害者水域的情况,没有溺水事故发生时及时救助,邀约者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泳池溺亡法律责任如下: 游泳池溺水事故的责任认定,首先需要确定责任主体:第一,救生员是否尽到了救助义务。只要救生员履行了职责,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故意不施救造成人员死亡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救生员在一旁,有能力施救却没有施救,导致受害人死亡
一起去游泳造成溺亡邀约者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要具体分析情况。 对于成年受害者来说,其对游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也应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故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游泳的提议者如果具有诸如没有告知受害者水域
一起去游泳造成溺亡邀约者是否要负法律责任,要具体分析情况。 对于成年受害者来说,其对游泳行为本身的危险性也应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故受害者自身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游泳的提议者如果具有诸如没有告知受害者水域
游泳者自购票以来,与游泳场馆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义务。例如,安全员是否配备到位,池内是否配备救生设施,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等。溺水事件发生时,安全员是否在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
起哄的人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要按照情节来定。如果只是单纯围观不实施救助行为,并不属于违法行为,无需承担责任。如果围观起哄对救援工作造成妨碍,扰乱了救助机构的救助行动,可根据其妨碍救援的程度,对围观起哄者进行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刑事处罚
殴打未成年儿童要负以下法律责任: 1、殴打行为导致未成年儿童的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儿童的,处十日以上
见证人在法律上不承担什么责任。见证人只是证明确实有签订合同,但是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只有担保人才可以要求承担责任。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