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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定义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而债务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实施无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不合理价格交易时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民法中的重要权利,现实生活中债权人的债权经常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这两种权利都可以很好的阻止这种行为,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那么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怎样的,两者有什么联系?
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一、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
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联系有,二者都属于债权的保全方式,都是为了实现和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都是向法院提出申请;都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权利的行使范围的限制。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没有代理权的当事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该合同既不是无效合同也不是有效合同,该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一定的行为的发生。善意的第三人享有撤销权,其有权撤销该合同,其撤销合同的意思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想要撤销合同,就必须使用法定的方式、满足法定的条件。具体来说,合同的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法院来撤销合同。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合同相对方滥用合同撤销权,造成市场经济秩序混乱。同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