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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现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某些情形时,合同关系在客观上将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包括: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一)自然终止 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凡保险合同订明的保险期限届满时,无论在保险期限内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以及是否得到过保险赔付,保险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按时终止。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
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合同由于抵销
一般合同终止原因: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终止); 六、债权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 1.当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以任意终止合同。无论是有偿委托合同还是无偿委托合同,也无论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
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一)债务已按约定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提取标的物;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等。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债权债务: (一)债务
委托合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所委托事情的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这两种。 一般原因,比如:委托的事情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已经不可能履行、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主要包含两种: 一种是因为一方
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终止合同: 1、双方已经履行了债务; 2、抵销权人行使了债务的抵销权; 3、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单方面地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人; 6、其他标志着合同的权利义务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的终止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因为注册商标的法定有效期限届满但又没有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被注销,商标权因此终止; 2、由于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商标,导致终止的;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