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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为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我国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设立妇儿工委作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的议事协调机构,建立协调机制,处理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
妇联工作责任包括:1、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妇女政策的法律法规。2、制定街道女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3、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促进社区内法制教育,依法维护妇女子女的合法权益。4、加强社区妇女组织
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为更好地保障妇女儿童权益,我国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设立妇儿工委作为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一、法制工作机构是指负责各级政府的法制工作,是各级政府在实施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的参谋、助手和行政事务方面的法律顾问。二、法制机构通常是指各个市区县法制办。三、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研究提出依法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如下: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绑架,是指
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标准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
殴打未成年儿童要负以下法律责任: 1、殴打行为导致未成年儿童的人身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2、殴打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儿童的,处十日以上